律师事务所在办理非诉业务时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能不作为更不能弄虚作假,否则会给律所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元所”)在为鞍重股份与九好集团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法律意见》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中国证监会对天元所的该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天元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种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对天元所作出了没收天元所业务收入150万元,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并对与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的处罚行为。
附件: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