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空通知书
(2016)世强破管字第87号
浙江世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厂区的承租户:
浙江世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强公司”)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11月1日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龙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1181破申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世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1181破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据管理人了解,世强公司原与承租户签有租期、面积不等的租赁合同,承租户缴纳了数额不等的租金。管理人于2016年11月21被指定接管世强公司后,未决定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亦未通知承租户按原租赁合同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的规定,承租户与世强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视为已解除。
为有效推进破产清算工作,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承租户须腾空世强公司厂房。
另,承租户租赁前并未到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备案登记,不符合进入开发区生产经营的条件,按开发区要求须腾空世强公司厂房。
考虑到承租户寻找新的生产经营场所与搬离需要一定的时间,管理人向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龙泉市人民法院报告后,给予一定的期限。
综上,管理人特通知:请承租户于2017年9月12日前务必搬离、腾空世强公司厂房,并结清水费、电费及有关费用;逾期搬离、腾空厂房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知。
浙江世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报:浙江龙泉经济开发区、龙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