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委托代理合同
(2016)某某非代字第50号
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刘方武(甲方)因受托陕西某某制药有限公司申请龙泉市人民法院答疑事务,现转委托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转委托,指派律师吴某某办理该事务,根据需要,乙方可以将辅助性工作委托其他人员办理,争取7月1日前办理完毕,不得晚于7月8日。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
二、乙方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办理受托事务,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维护转委托人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根据国家《关于业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伍万元,在签订本合同时预付30000元,甲方在接收答疑文件的同时付清伍万元的代理费。甲方如需要发票,税费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证据。在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或甲方的委托人担造事实,弄虚作假,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收到的代理费不予退回。
五、如一方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需另行协议。
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或其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刘方武 乙方: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吴某某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