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管 辖
管辖权确定原则: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
一、级别管辖
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重大(人多钱多案复杂)涉外(人涉外、物涉外、事实涉外三选一即可)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审理)
b、重大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C、专利纠纷案件(原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北上广有点例类)
d、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
E、公益诉讼案件
(4)与仲裁相关的案件
a、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申请执行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涉外仲裁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F、涉外仲裁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其他三级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1)公民为被告: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优先)管辖。
住所地即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要求公民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二者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户籍迁出未落户,经常居住地管;又无经常居住地,原住所地管。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管辖,无法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则由登记注册地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 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 | 双方都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监禁(若被告被强制性教育或监禁一年以上的,由监禁或强制性教育法院管辖) |
被告被注销户籍 | 双方都被注销户籍(被告居住地管辖) |
被告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身份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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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三费”----抚养、扶养、赡养”的几个被告不在同一辖区 | |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1年的离婚诉讼 | |
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1年的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
2、专属管辖
不动产纠纷 |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港口作业纠纷 | 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
继承遗产纠纷 |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
双方为军人 | 军事法院管辖 |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区别于涉外专属管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排斥外国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审级:一审
案由: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性纠纷(因同居或离婚、解除收养发生的财产争 议可协议管辖)
形式:书面协议(格式条款必须采用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对象:地域管辖
范围: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涉外案件,可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的外国法院),如果约定住所地管,而当事人住所地变更,应以原住所地为准;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方式:应明确,选择两个以上,原告可以自由选择。
效力: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无效。主合同转让,协议管辖对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协议管辖或者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