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女,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 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
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职务:县长。联系电话:
被告:某某县房地产管理处,住所地: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依法确认被告某某县人民政府颁发给吴某某、朱某某关于某某县某镇某村委某村20号房屋四至对应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存在违法;
二、依法确认被告某某县房地产管理处颁发给吴某某、朱某某关于某某县某镇某村委某村20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存在违法;
三、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过户费5万元及评估费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某某系案外人吴某某与 (已去世)的小女儿,之后某某与某某结为夫妻。1980年某某与浙江省某县某村公社工业办公室签订契约,购买某村公社工业办公室(即现在的某某县某镇某村委某村20号房屋)。1992年,原告继承母亲享有案涉土地、房屋的份额,作为土地使用者与案外人某某、某某一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1993年4月,某某县土地管理局填发案涉土地使用权证(地号XXXXXXXX,已注销),土地使用者登记为某某。
现原告得知被告某某县房地产管理处根据XXXX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审批表、案外人某某、某某的讯问笔录等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证办理在某某、某某名下。
原告认为被告颁发案外人某某本案土地使用权证,某某、某某房屋产权证的程序违法,且侵害了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共有人的权益。首先,原告系本案土地证所记载土地使用权的共有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本案被告仅根据户主个人申请,未经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土地证办理给户主个人;其次,某某县国土资源局在受理土地证办理申请后,未对申请资料、土地权属等问题进行全面审验,亦未履行审核义务,未查清土地使用权共有人对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事实;最后,第三人主张土地证载明的使用权人为其个人,原告不是土地使用权共有人,不享有共有权,根据《物权法》公示原则,土地使用证作为不动产权利凭证,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丧失了土地使用权共有人的权益。
综上,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土地登记规则》《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被告为案外人办理案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程序存在严重违法,且侵害了原告作为土地使用权、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确认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