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讯(记者 肖娟)昨日,银监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将网贷定性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明确定性 网贷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
征求意见稿指出,P2P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网贷其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为此,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规范,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
并且,网贷机构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注册地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备案不设置条件。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备案后的网贷机构进行分类管理,并充分信息披露。
多措并举 负面清单+第三方存管限制风险
由于网贷行业监管政策缺失,暴露出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缺乏必要的风控,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时有发生。
数据显示,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对于网贷业务的主要监管措施都有哪些?征求意见稿指出,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规定网贷应以小额为主,同一借款人在网贷机构上的单笔借款上限和借款余额上限应当与网贷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相适应。
了解风险 投资人需自行承担借贷损失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借款人应当提供准确信息,确保融资项目真实、合法,按照约定使用资金,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等。
出借人应当具备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同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拥有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以及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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