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动越狱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有组织或者聚众的形式集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越狱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犯和未决犯;主观方面是故意。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监管秩序。监狱、劳改队、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任务是看管、教育、改造罪犯。为了保证监管场所的正常秩序,国家对罪犯的出狱(包括出劳改队、看守所等)作了严格的规定。暴动越狱即违反监管规定,采用暴力手段从监狱逃跑,使监管场所的正常监管秩序受到侵扰。对这种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而共同越狱的行为。所谓越狱,是指逃离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场所。在押解中、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参观、学习、劳动等地方进行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采用暴力的方法共同逃跑,也应视为本罪的越狱。所谓有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使用暴力共同越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进行密谋策划,相互勾结、串通,认真准备、分工而决意采用暴力进行集体越狱。至于暴力,则通常表现为杀伤、杀害监管人员,抢夺枪支、弹药、交通工具,砸毁监舍门窗等方式。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在监狱、劳改队等关押场所的罪犯构成。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对于个别监管人员为越狱的罪犯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应按暴动越狱罪的共犯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基于故意,并且具有通过暴动越狱的行为以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本罪为必要共同犯罪,但其不要求行为人都出于相同的动机,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与他人一起共同实行有组织、有预谋、有汁划的暴动越狱行为而仍决意实施的,即可构成本罪。
1.划清本罪与组织越狱罪的界限
暴动越狱罪与组织越狱罪都是集体越狱的行为。按照1979年刑法第96条的规定,暴动越狱属于组织越狱行为的一种。1997年刑法对暴动越狱行
为予以单独规定,将其从组织越狱罪中分离出来。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越狱的手段不同,暴动越狱所采取的手段限于暴力方式,而组织越狱所采取的手段主要不是暴力,而是集体秘密脱逃的非暴力方式。
2.罪与数罪问题
在暴动越狱过程中,行为人实施了伤害、杀害监管人员、警卫人员的行为,或者抢劫、抢夺枪支、弹药的行为,只定暴动越狱罪即可,不需要再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因为这些行为已为暴动越狱罪所包含;且由于暴动越狱罪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只定暴动越狱罪也可罚当其罪。
依照刑法第317条第2款规定,犯暴动越狱罪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