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养殖回收合同是指一方提供技术指导、技术或者种苗产品(种子、动物家禽幼苗),甚至种植、养殖饲料,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另一方负责喂养、种植,成品由提供技术方保价回收的合同。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往往是将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混合在一起。在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的设立、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即为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往往是将买卖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混合在一起。《合同法》没有规定这类合同,但在农村,存在大量的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有利于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注意与买卖合同纠纷和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由相区分。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该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对于烟草种植回收合同纠纷,还可以参照国家烟草专卖局于2007年1月12日颁布的《烟草种植收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买卖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的区别。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兼具技术提供与买卖两种法律行为,在农村地区这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大量存在,所以将它列为一个单独的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