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将自己承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转移主要是合同项下债务的转移,即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依据合同应承担的债务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就原债务的转移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务转移合同。债务全部转移时,第三人实际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了原合同的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对债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债务部分转移时,原债务人仍需承担部分(特定情况下也可以是全部)债务。债务的转移可能会影响债权的实现,故无论部分还是全部转移,都需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义务的,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转移债务的,与主债务相关的从债务也一并转移,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因债务转移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法律关系而发生的,自不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故《规定》将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在确定案由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间发生争议的到底是哪一个法律关系。如果在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原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法律关系,即应按原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如果债务转移合同生效后,因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确定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和债务转移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区分其与法定的债务转移之间的不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是根据当事人合意,由合同确定的债务转移,而法定的债务转移来源于法律规定,譬如,连带债务人一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就超过自己应承担部分向其他连带债务人求偿。法定的债务转移在产生的根据、主体范围和权利转让等方面与债务转移合同都有不同,应注意不要混淆。
适用本案由时,注意当事人的纠纷是关于原债权债务的履行还是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若因原债权债务的履行产生纠纷,则根据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确定案由,若因债务转移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则适用本案由。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