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通过法定程序将某项所有人归属不明或者所有人不存在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决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般情况下,财产所有人有权对其财产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有些财产与其主体脱离,形成无人管理的不稳定状态。设立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为结束无主财产无人管理和保护的状态,使社会上的无主财产物尽其用,充分发挥无主财产的经济效益,也防止个别单位或者公民个人非法占有、损害。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是第三级案由。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应当向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认为财产有主,申请不成立,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审理;如果一时不能查到财产所有人,又不能马上确定是否有财产所有人,便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间为l年。如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公告期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即判决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人民法院作出的认定财产无主判决、驳回申请判决和终结特别程序裁定,为终审判决和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不得上诉。〕
处理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7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192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7、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22号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1条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案件,由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1条的规定,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该管辖原则适用于本二级案由“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下的所有案件,下文不赘。
民事诉讼法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申请人没有作严格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在实践中,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中申请人主要有:该项财产的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