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原状纠纷,是指当物受到毁损时,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原来状态的纠纷。恢复原状也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法,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纠纷应当区分不动产和动产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在营区内,且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动产的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一般由造成动产毁损的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或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修理、重作、更换纠纷的关系,两者在适用时可能有一定重合的地方。一般情况下,修理也能使物恢复到原来状态,但如果以修理恢复原状,则应直接适用修理、重作、更换纠纷案由。
恢复原状一般是通过修理的办法,使遭受损毁的财产在价值和使用价值上与原来的状态大体相等,而不是完全一致。恢复原状不仅要在实际上可能,而且要在经济上合理,否则就不应该采取这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