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水合同是指供水人向用水人提供自来水,用水人支付水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都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水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水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水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水价、水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水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水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水合同中,双方对合同会有较为详尽的约定,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水合同中。普通用水人一般不需与供水人进行特殊协商。供水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水,停水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水的抢修义务。而用水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水费,保持用水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水等。
《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直接将供用水合同纠纷也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市民对饮用水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提供桶装水、通过小型净化设备提供净化水的情形也越来越多,相关纠纷也会相应进入诉讼中。对此应注意,这类提供净化水、饮用水合同与自来水供应合同的权利义务存在较大差异,就不宜按供用水合同纠纷确定案由,而应将案由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水的合同履行地,若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若无相关约定,则以供水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合同履行地。
在适用本案由时,需特别注意将其与商家向市民提供桶装净化水、饮用水的合同纠纷区别开来。后者是一般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时适用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本案由是公共企业向社会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合同纠纷。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供用水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在实践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主要有水费缴纳纠纷、断供水纠纷等。
《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