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行政处罚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点是:一是行为目的的惩戒性,即对不履行法定义务实行制裁,不使重犯;二是行为违法的确定性,即违法行为是确定的,实际的;三是行为的外部特征,即指行政机关的外部行政行为,不是内部管理行为。
①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主体、职权、程序都必须是法定的);
②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③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就是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同性质、同情节的处罚要一视同仁;公开就是处罚的过程、依据、程序、结果都要公开);
④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原则,
⑤处罚救济原则(行政机关应告知受罚者如不服可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⑥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实施时还要根据违法建设的性质、影响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处罚措施。对于进行违法建设活动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依法要求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城市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是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进行的,分为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一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告知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和处罚决定书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