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中财产保全是指为了及时地、有效地保护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前,根据利害关系人、当事人申请采取的限制有关财产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例如,有些案件的审理需要较长时间,而争议的财产有的易于变质腐烂。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处理变卖,折价保存。(2)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应当具有给付一定的金钱、给付某一物品。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不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的,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制度。(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但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4)申请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为了防止因保全错误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申清人又无力赔偿的情况出现,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中请。
(1)向受案人民法院提出。
(2)上诉案件:在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前,由一审人民法院采取。
处理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105条、第108条第100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102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3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104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105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108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参见“39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由相关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22号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
98.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规定,在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
99.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 卖,保存价款。
100.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 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法院都不得使用该项财产。
101.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 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
102.人民法院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拆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 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104.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105.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10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109.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110.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对于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案件,由正在审理该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