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指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如果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对异议人的意见提出反对意见,异议人有权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出诉讼〔参与分配是为实现对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而设立的执行程序,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各债权人的全部债权,申请执行人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凭有效的执行依据也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各债权人从执行标的物的变价中获得公平清偿)《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增加了执行异议制度,执行异议的适用范围较宽,实践中必然遇到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民事诉讼法》对参与分配中的救济问题未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被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案件中,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后,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一方案中所确定的债权是否存在、数额多少、受偿顺序等问题有异议,这种异议不单纯属于一种程序上的异议,而涉及实体争议,因此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在当事人认为法院制作的分配方案不公平甚至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诉讼的救济途径来强化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由执行法院管辖。
处理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本案由属于新增案由。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拍卖、变卖所得执行款申请参与分配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对该问题作了规定,但仍不够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6条对执行分配方案不公平或者错误的情形当事人的救济问题进行了规定。实践中应注意的是,如果不涉及分配方案中实体问题的争议,而是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程序性规定,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而非适用本案由。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 13号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执行财产申一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应当由执行法院管辖。
若债权人、被执行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不涉及分配方案中实体问题的争议,只涉及法院在分配程序中实施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程序性规定,则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