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给予行政相对人一种惩戒或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处罚一样,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有行政处罚的一切特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又有自身的显著特点,主要是其技术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执法处罚时要运用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食品卫生检验、安全技术检验等一系列的技术手段。
行政处罚的主体包括:1、行政执法机关,即县级以上各级技术监督局;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县级以上各级纤维检验所。纤检机构是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二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有法人地位,从事棉花、羊毛、蚕丝和化纤的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的授权而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申诫罚
申诫罚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告诫。现行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设立的申诫罚的形式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其中三件行政法规中设立了通报批评和警告,三件部门规章中设立了通报批评和警告,几乎所有的法规和规章都设定了罚款。与罚款相比,申诫罚的设定显然较少,而且在执法实践中适用也较少。
2、财产罚
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财产处以某种损害或剥夺。这是一种比较普遍地行政处罚形式。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财产罚主要包括:
(1)罚款
罚款即强制违法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一种处罚。在作为质量监督行政执法依据的22件法律规范中,全部设定了罚款这一处罚种类,涵盖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全部领域,包括计量、质量、标准化和特种设备、食品卫生等。
(2)没收
没收是将违法行政相对人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强制予以剥夺的行政处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用的没收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收入、没收计量器具、没收违法产品、没收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没收非法检定印证、没收棉花、没收棉花加工设备、没收标准物质、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没收也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适用的处罚形式,但执法实践中执行难度较大。
3、行为罚
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一种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行为能力的处罚。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某一方面的行为资格或者行为能力,也就意味着限制或剥夺了行为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行为罚的主要表现形式为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针对违反计量、标准和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规定和违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违法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1)责令停产停业
其具体表现形式有: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进口、责令停止执业、责令停止制造、责令停止检定、责令停止生产、责令停止销售、责令停止修理、责令停止检验、测试、责令停止营业共11种。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
具体表现形式有:吊销生产许可证、撤销检验资格、撤销认证证书、撤销批准文件、撤销执业资格、取消棉花收购资格、取消棉花加工资格、撤销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吊销计量标准证书、吊销计量授权证书、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共12种。
与行为罚相关的一项行政行为是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在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中大量存在。关于其性质,行政处罚法出台前,实践中有时认为是行政处罚,有时认为是行政命令或作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处罚法实施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因此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是并列的两个概念,前者并不属于后者。所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再认为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一般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