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行政处罚是指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
1、坚持法定原则。实施民政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得处罚。一是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有权设定行政处罚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范围内设定的规定,如实施民政行政处罚不能以县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因为县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二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程序违法,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无效。
2、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原则体现“过罚相当”不能轻违法重处,重违法轻处。公开原则是处罚依据事实公开,实施处罚的全过程公开,以利于监督执法是否公开、公正。
3、坚持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实施民政行政处罚不能违反民政法律法规,必须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
4、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处罚不是目的,其目的是通过处罚,教育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和其他公民,达到懂法、守法的目的。
当民政行政执法部门发现有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相对人和事后,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的规定,必须遵守以下法定程序:
1、调查阶段。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省级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未出示证件,便构成了程序违法。调查违反民政法律法规的事实,要求调查时应有2人参加,做好记录,查清事实。这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依据。
2、告知被处罚者所享受的权利,简称告知阶段。《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民政行政处罚的相对人享受以下权利:一是知情权。二是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是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拥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是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五是当事人因民政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时,拥有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3、实施处罚阶段。民政行政机关在查清事实和告知当事人所拥有的权利后,依照法律的规定,实施民政行政处罚。首光由民政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机构提出处罚意见,移送内设的法制机构审查,报局长批准,以民政行政机关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处理决定书。
4、执行阶段。当事人在接到民政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应自觉履行,罚款到指定银行缴纳。当事人不履行时,民政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民政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1、委托授权处罚应符合规定。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有关组织以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但民政行政机关在委托授权时应注意,受委托的组织应符合:(1)应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经鉴定后认定了资格。
2、一事不再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能违反了多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规定,可以由多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的处罚,但行政处罚法规定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给予罚款以上的处罚。
3、当场处罚。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民政行政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要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此以外,不能实施当场处罚。
4、罚款的当场收缴。民政行政机关在实施罚款时,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或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或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除此以外,罚款必须由当事人到指定银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