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与(××××)××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裁判)的诉讼标的(或具体权利义务内容)相同。本院曾于××××年××月××日发出通知相关权利人登记权利的公告,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进行登记。现原告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
本案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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