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字第××号
×××:
本院受理的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一案中,×××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提起诉讼前,其没有确定的监护人,提起诉讼后,有监护资格的人也未能协商确定诉讼代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现指定×××为×××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规定制作,供人民法院对无民事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诉讼代理人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