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用)
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月××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制作,供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或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