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通知书
(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 ××××) ×××字第××号
×××:
×××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案由)纠纷一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向本院申请你(你单位)出庭作证,并已经本院准许。你(你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证人作证的地点)出席法庭审理(证人出席证据交换环节的,可表述为“证据交换”),陈述证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二、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证人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证言。
三、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不得与当事人和其他证人交换意见。
五、证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时使用。
2、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