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诉讼财产保全用)
(××××)××字第××号
申请保全人(列明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保全人(列明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审理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写明案由)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
[或:申请保全人(或其他人) ×××以其×××(若人民法院责令或申请保全人自愿提供担保,则写明财产性质、名称、数量、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保全人×××的……(写明保全财产类型、名称)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为×年(月)。
[或:对被保全人×××的……(写明属于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名称、保管地点等)及变价款在价值××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当事人×××应及时处理前述保全财产,并将变价款交由本院保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附:诉讼财产保全标的物清单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裁定时使用。
2、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因此,裁定首部当事人原审诉讼地位包括原告、被告、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等,裁定书中应予列明。
3、财产保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4、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对于被保全人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变价处理并对变价款予以保存。裁定法律效力及于其载明保全物品的变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