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一审普通程序中法院主持调解用)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前调解的,不写开庭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写明对部分诉讼请求)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写明对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处理结果):
……(写明协议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使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不写此句话)。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第14条、第15条、第20条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过程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协议后,制作具有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时使用。
2、本样式首部适用于当事人为法人的情形,若为自然人的,参照一审普通程序判决书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部分进行填写。案件当事人需要使用简称的,应在案件由来部分相应当事人名称后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
3、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条款。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决定的,应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如果诉讼费用的负担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可以作为协议内容的一部分,在最后一项予以说明,无须在协议内容之后另起一行书写。
4、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可在原、被告身份信息之后增加案外担保人的身份信息,写明担保人×××,其身份信息的写法与原、被告身份信息的写法一致。
5、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如果涉及民事行为的无效或合同无效的问题,不应在调解书中确认,应当另行裁定确认民事行为无效或者合同无效。
6、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部分的写法采取归纳方式,力求简洁而概况,可以不写审理过程及证据情况。对于婚姻家庭纠纷等不宜写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不写案件事实;但对于商事纠纷,应当写明案件基本事实。
7、协议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完整、便于履行。协议内容的书写应当采取陈述肯定语气,而不应采取选择、委婉等语气。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协议内容应当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也不能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8、当事人对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在本院审理部分予以明确。
9、对主要诉讼请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请求法院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处理结果的事实,应当在本院审理中明确表述(对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对原告……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协议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