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向上诉人×××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本院认为,上述期限现已届满,上诉人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当事人的列法以判决书的文书样式为准。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或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民诉法贯彻意见第143条规定,当事人存在上述情形的,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