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准予减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民×字第×号
×××:
你因与×××××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时提出减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并提交了××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六条第×项的规定,你的减交申请符合申请司法救助的条件,准予你减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元,减交后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款、第四款的规定,限你于收到本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院诉讼费专户名称:××人民法院(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账号:××××××。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交费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以及二审案件,可参照此文书格式。
2、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原规定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现删除“自动”,理由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按撤回起诉处理的结果不完全相同,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因未交费而按撤回起诉处理的,并没有规定交一半诉讼费。
4、该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