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注:二审发回重审时写:××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概述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反诉称,……(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
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
×××针对×××的反诉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内容)
第三人×××诉称,……(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列明第三人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概述事实理由)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概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答辩主要内容)
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情况:×××年×月×日,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或召开庭前会议)。
1、××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 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 ;(二)关于 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 ;针对××提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
2、××为反驳××主张或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 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 ;(二)关于 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 ;
针对××提出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第三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
3、第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组证据:(一)关于 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 ;(二)关于 的问题,提交的几组证据分别为 ;针对第三人××提出上的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一)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二)关于 问题的相关证据, 。】
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院对各方当事人以下没有争议的证据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概述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
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在征求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将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一)关于 的问题;(二)关于 的问题。
本院认为,(一)关于 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一, ;第二, 。(二)关于 的
问题,本院认为:第一, ;第二, 。
综上,本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 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种判决:驳回原告 诉讼请求。
第二种判决:一、 ;二、 的诉讼请求;三、驳回 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三种判决:一、 ;二、 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案件受理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 元,由 负担。
鉴定费 元,由 负担。【如决定双方均应负担的,则写为:鉴定费 元,由 负担 元, 负担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一、关于当事人情况部分
(一)被告一方提出反诉的,双方当事人列为:“原告(反诉被告)”和“被告(反诉原告)”;诉讼地位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人姓名之间用冒号隔开。
(二)当事人名称变化的,在名称后加括号注明原名称。
(三)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根据民诉法第121条及《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列明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一方当事人死亡,其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的,列其继承人为当事人,但应在其后加括号注明其与原当事人的关系
注:1、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应在列明当事人个人情况后,写“法定代理人:”2、一审有第三人的,在原、被告表述之后列明第三人基本情况。
(四)关于当事人住所地问题
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住所写为“住××(具体地址)”;实际地址与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不一致的,住址写为“住(身份证上载明的住址),现住(当事人提供的现地址)”。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写为“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区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区(具体地址)”;
(2)当事人住址或住所在市辖县、市辖县级市的,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具体地址)”,不写所在地级市(地区);如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住址相同,应当分别写明,不能用“住址同上”代替。当事人在民族自治地区的,应注意写明自治区的全称,不能用简称。
3、自然人情况与住址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等其他情况与住所地之间用逗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与地址之间无标点符号。
另一种意见:自然人情况与住址之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与住所地之间用句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与地址之间用冒号。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写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董事长(或经理、厂长、主任等职务)”。
注:一方有多个当事人的,分别按上述写法罗列。另,其他组织根据民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为“主要负责人”故是否不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不写代表人。
(六)多数人诉讼,推举出诉讼代表人的,当事人情况一栏写( 等 人),不写住所地,诉讼代表人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八条,代表人人数为2至5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个具体的代表人姓名、身份、住址要写明,在对每个个体当事人有具体判决的情况下,应在判决书的后面附表载明具体的判决内容。
(七)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应当分别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与律师共同担任委托代理人的,实习律师写为“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事务所写全称,委托代理人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八)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受所在单位委托代为诉讼的,写为“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或厂、村委会等)工作人员(可写明职务)”,不写该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及住址。
注: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在第一位,外单位的代理人或律师写在第二位。
(九)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为“委托代理人:×××,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职业,住址”;
1、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还应当在住址之后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2、委托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还应在住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二、关于案件来源部分
(一)本部分案由应写为原告××××××与被告××××××××案由一案。多个当事人的,应在当事人名称前均写明其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
(二)本部分在当事人全称后加括号注明“以下简称”。当事人简称应当保持一致,做到简明规范,体现当事人的特点。
(三)本院合议庭组成情况,不写明合议庭组成人员。
(四)开庭审理情况写明开庭日期,如公开开庭审理则写明“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另一种意见:不写明“公开”开庭情况。
(五)写明当事人及其参加诉讼情况,未当庭的当事人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原告诉称部分
(一)概述原告起诉状中列明的事实与理由
1、本部分首句写“原告 提起诉讼称,”,后面用逗号。如涉及当事人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的,写明“当事人于年月日提起诉讼”,如不涉及诉讼时效的,不写起诉时间。
2、对于起诉事实与理由应当进行总体概括,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起诉状来罗列具体事实和理由,当事人起诉意见重复的,应给抽象归纳为一层意思,避免重复。
3、起诉的事实与理由有多个,且分为多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按照“(一)”、“1.”和“(1)”写明,应注意“(一)”和“(1)”之后不加顿号,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圆点,不用逗号或顿号;只有一级层次的,结构层次序数写为“(一)”、“(二)”、“(三)”;有两级层次的,写为“(一)”、“1.”;有三级层次的,写为“(一)”、“1.”、“(1)”。
另一种意见:结构层次序数中的阿拉伯数字右下用顿号。理由在于:圆点是欧式的行文方法。
4、关于数字的写法:使用阿拉伯数字,中间不加逗号间隔;五位及五位以上的阿拉伯数字,数字应当连续写,数字中间不加空格或分节号,如123456元;尾数零较多的,可以改写为以万、亿作单位的数,如100000元可以写作10万元;增加一个数字位阶后小数点后数字多于两个数字的可不进阶,如用1234560万元,不用123.456万元。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移行。
5、引用法律全称的,要加书名号,条文款项要使用汉语大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注:项上不加“( )”。
6、人民币只在涉外案件或本案中同时有其他外国货币表述时,才特别注明。
7、当事人有简称的,均用当事人前面列明的简称指代该当事人,不用“原告、被告、第三人、答辩人”等代称。
(二)具体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
1、具体诉讼请求前用冒号。
2、原告在诉讼中增加、减少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在判决中单独一段加以说明。
3、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追加共同被告等申请,在本部分单独一段加以说明。
4、请求事项为多项的,用大写“(一)、(二)、)(三)”。请求事项之间用分号。
5、当事人请求中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诉讼费的,不作为请求事项。
四、被告答辩部分
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1、被告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应结合当庭口头答辩内容概述。
2、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的,应在本部分写明“被告××未在法定答辩期间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口头答辩称(如被告缺席,则无口头答辩部分)”
3、注意区分被告的反驳和反诉,如被告未明确,应在庭审中加以释明。
五、被告反诉称
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
六、原告答辩称
此处写明原告针对被告反诉的答辩,写法同被告答辩部分。
七、第三人诉称
案件中,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则增列本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
八、原被告答辩称
本部分简要概括,原被告针对第三人提出的诉请提出的答辩。
另一种意见:多方当事人上诉的,可以按照“×××上诉并答辩称”的方式表述,或按照各自上诉、答辩的方式表述,也可以用AA上诉称,BB上诉并答辩称,AA针对BB的上诉答辩称的方式表达。
注意:
1、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在文书中表述。虽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意见的,写明“当事人提交书面意见称,”。
2、对于未支持的当事人一方的理由,要注意表述出来,并在之后本院认为部分予以回应。
八、各方举证质证情况
应围绕争议焦点,概括写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
九、本院查明部分
“本院查明”后面使用冒号,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查明事实部分出现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应用书名号,如果在之后文书中出现,可在全称后面加括号,括号中写明“以下简称”。
(二)对于同一事项的事实作为一个查明的事实序列。如果出现不同事项内容的事实,用又查明,再查明,另查明。查明的事实一般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叙述。
(三)本部分首次出现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写明全称,如果在之后文书中出现,可在全称后面加括号,括号中写明“以下简称”。
(四)查明的事实中涉及到不同法院裁判内容的,可将该裁判法院简称为相应的××高院、××中院、××法院,不简称为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再审法院。
(五)第一次引用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应写明全称并注明简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此后使用该简称加书名号。引用次数很少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必使用简称。法律条文中的项的数字不加括号。引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汉字的,用汉字注明条文序号,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司法解释条文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注明条文序号。司法解释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在书名号之内(另一种意见在书名号之前)
十、归纳争议焦点部分
本部分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226条的规定,归纳争议焦点。
十一、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后面使用逗号。由于前文已有详细叙述,故在每一个争议焦点问题部分,应尽量简要概括当事人的主张和抗辩后,再具体陈述支持或不支持其主张的理由。
另一种意见:就各个焦点问题的分析,无须再引述双方当事人的观点,应直接阐述本院意见。当事人的观点应在上诉及答辩意见中予以阐述。
1、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较多的,写:(一)关于 问题,(二)关于 问题。简单重复原被告诉称或答辩的要理,论述本院认定理由。
2、对于该序列争议焦点下尚有争议焦点的用1、2、3、序号,该子争议焦点部分不在争议焦点归纳部分写明。对于分争议焦点,直接在母争议焦点后表述为“对于该争议问题,又包括以下两个部分争议:”,其后另起一段直接阐述该两个争议问题,用序号1、2、,该序号后的问题同分析认定部分不需要另起一段。
3、判决的理由应与当事人诉辩的理由相对应,亦即判决理由应当对当事人诉辩的观点予以回应。判决理由的内容与判决主文相对应,所有判项均应在本部分阐述理由和依据。
4、在论述本院认定理由时,可对双方举证质证情况作出证据是否采信的认定。
5、被告提出反诉的,则应分析被告反诉请求是否成立,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应将反诉吞并本诉请求情况一并在此说明。
注:如本判决为部分判决,则应在本院认为部分的结尾,单独一段论述作出部分判决的原因,并写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本院对当事人的部分诉讼请求先行判决。”同时,还应将判决书的案号写为“( ×××× ) ×××字第××--1号”。
十二、判决主文
1、引用条文,应当用法律、司法解释全称。
2、采用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原则
3、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要在本部分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4、判决主文中当事人名称及一审法院名称用全称。
5、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应分项具体列明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6、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应分项具体列明所支持的原告诉讼请求后,最后一项列明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7、判决不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的,直接写明“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8、被告提出反诉的,如反诉不成立,则应在判决主文中增加一项:驳回被告反诉请求。如反诉成立,则应在判项中将反诉吞并本诉部分从判项中扣除。如反诉部分成立,则在判项中将反诉吞并本诉部分扣除后,单列一个判项:“驳回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9、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请求成立的,判项中应单列一项支持其诉讼请求,相应的原被告相应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如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部分成立的,则判项中还应另增一个判项:“驳回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请求全部不成立的,则应单独一个判项写明驳回其诉讼请求。
10、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判令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也应用单独一个判项写明。
11、最后判项之前的每个判项结尾使用分号。
12、判决履行义务的期限,应在每一个判项中限定,不要把多个判项合在一起写。
13、利息的表述,当事人的利息请求有具体数额的,可以依法予以保护,当事人的请求没有具体数额的,判决中不要计算出具体的数额,可表述为“按 银行 利率,自 年 月 日开始计算至 日止。
14、如果本部分有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在此部分写明“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5、案件受理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分别单独列明。鉴定费的负担是否单独写明?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十三、合议庭部分
(一)合议庭中的助理审判员应表述为“代理审判员”。
(二)合议庭组成人员按照右对齐模式书写。
(三)本部分无“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内容。
注:《2003文书格式》中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内容,但是鉴于该内容为书记员校对完文书后所加盖印章,故不应在写作判决文书时直接写上。
(四)本部分合议庭成员与判决内容之间不空行。合议庭成员与判决日期之间约空三行(以文书为三号字体为例),判决日期与书记员之间空一行。在校对之后将印刷的裁判文书中,如果本页不能完全将合议庭成员全部写出的,则合议庭成员全部转下页列明。并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后写明“本页无正文”。
(五)民事判决书经书记员核对无异后,应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