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审驳回起诉用)
(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纠纷一案,【××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已于×××年×月×日作出一审判决。×××不服该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 ) 字第 号裁定,将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概述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反诉称,......(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内容)
第三人×××诉称,......(如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列明第三人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概述事实理由;如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为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概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答辩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概述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叙述本案不应受理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一十六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制定,供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双方有书面仲裁协议、构成重复诉讼等原因,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时使用。
2、应注意区分驳回起诉裁定与不予受理裁定的适用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且原告又不愿撤诉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4、本样式中“本院认为”部分无需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问题展开论述,只需在相关证据举证质证情况基础上,就案件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条件的理由和依据加以说明即可。
5、对于原告已经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驳回起诉处理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不应收取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