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以×××为由对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提出异议,经审查该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时使用。
2、本裁定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