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一审准许/不准许撤诉用)
(××××)×环公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在庭审中答辩的事实与理由)。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在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意见)。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概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理后认为不准许撤回起诉,则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八条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如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三十八条;如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种情况)
不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原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撤诉,则表述为:
经审理查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被告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已得以全部实现等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提供的......、第三人提供的......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概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理后不准许撤回起诉,则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如不准许撤回起诉,则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起诉请求时,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应由传统民事案件案由加公益诉讼构成,具体可表述为:环境(譬如:水、土壤、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则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对撤诉的要求更为严格。本样式设置了两种情况,一是普通撤诉,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应看撤诉申请是否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如符合该要求,则按照普通民事案件是否准许撤诉的情形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判。如不符合该要求,则裁定不准许撤诉。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诉的。如果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符合该条规定,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符合该条规定,则裁定不准许撤诉。
5.二审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则还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6.如准许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诉,撤诉裁定中在本院查明部分,应写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被告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的情况或者已经制定修复方案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实施的情形;原告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必须均得到实现,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检验、鉴定费用的负担等。
7.裁定主文部分应当写明是否准许原告撤诉,并列明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