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纠纷(案由)一案,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 ;2、 ;3、 。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年××月××日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简要概括本案主要事实)。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第 条第 款第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由 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 × × ×年× ×月× ×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令状式裁判文书,是指只包括诉讼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诉请、案件基本事实和裁判主文,不详细记载当事人诉辩主张和裁判理由的法律文书。
2、对于选择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在开庭前告知裁判文书类型的特别之处。
3、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时使用。
4、“原告”、“被告”部分,均应按一审普通程序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及诉讼代理人情况。
5、尾部应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6、根据不同案情,表述为公开开庭或不公开开庭。
7、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时,可将“本院经审理认定”部分替换为“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告......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8、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时,可将“本院经审理认定”部分替换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写明被告对法律适用、责任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