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 × × ) × × ×字第× ×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 ......(写明案由)纠纷一案,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本院发现___________,该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注:
1.本样式供人民法院在审理小额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时使用。
2、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3.本裁定书应当发双方当事人。
4、裁定书的署名为独任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