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小额诉讼案件通知书
为了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当事人更为快速便捷的获得司法救济,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了小额诉讼相关规定,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为方便您参加诉讼,特将小额诉讼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小额诉讼的构成要件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二)案件争议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目前,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争议标的额为元以下。
二、小额诉讼的适用案件类型
(一)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五)银行卡纠纷案件;
(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电信服务合同等服务合同纠纷
(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类型
(一)涉及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的
(二)涉外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
(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
(五)其他不适宜适用一审终审的。
四、小额诉讼的审判程序
(一)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二)期限
1、异议期
在确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在立案后以《小额诉讼须知》的方式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程序中的重大事项,当事人应对《小额诉讼须知》予以签收。当事人有权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异议应在告知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之日起5日内提出,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按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处理或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当事人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的或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后,如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当事人当事人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申请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宜使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按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处理或裁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
2、答辩期和举证期
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审理案件,当事人可自行协商约定举证期限,但约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七日,当事人无法协商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不超过七日的举证期限。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双方到庭后均表示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3、审理期限
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小额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开庭,开庭三日前不必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当事人在开庭时应携带所有证据并通知证人出庭。
庭审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时,可申请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利用视频技术开庭审理。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可以灵活地安排询问证人的时间。当事人可申请利用视频技术等方式询问证人,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准许。庭审时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以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
(四)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出的判决为生效判决,可以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