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二审准许/不准许撤诉用)
(××××)××环公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与因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环公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审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答辩意见以及原审查明的事实)。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写明原审的论述和裁判情况)。
上诉人×××上诉称×××,......(概述上诉人上诉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答辩称:......(概述被上诉人在庭审中答辩的事实与理由)。
原审第三人×××答辩称:......(概述第三人在庭审中所主张的事实、理由及具体的意见)。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概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理后认为不准许撤回上诉,则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如上诉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七条;如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况)
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第二种情况)
不准许原告×××撤回上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撤回起诉,则表述为:
经审理查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事实、被上诉人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上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已得以全部实现等的证据。)
上述事实,有上诉人×××提供的......、被上诉人×××提供的......、原审第三人提供的......等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概述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如果审理后不准许撤回起诉,则写明不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不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供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提出撤回上诉或者起诉请求时,人民法院准许或者不准许使用。
2.标题中的法院名称,应当与法院院印的文字一致,但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案由应由传统民事案件案由加公益诉讼构成,具体可表述为:环境(譬如:水、土壤、大气)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第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对撤诉的要求更为严格。本样式设置了两种情况,一是普通撤诉,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撤回上诉的,二审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一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诉的。如果上诉人系原审原告,其申请撤回上诉的事实和理由符合该条规定,则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其撤诉。不符合该条规定,则裁定不准许撤诉。
5.如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则还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
6.如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撤诉,撤诉裁定中在本院查明部分,应写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具体内容;被上诉人对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已经进行了有效的治理和修复的情况或者已经制定修复方案并采取多种措施予以保障实施的情形;上诉人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必须均得到实现,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检验、鉴定费用的负担等。
7.裁定主文部分应当写明是否准许上诉人撤诉,并列明诉讼费用减半收取的情况。
8.除以上特殊之处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二审裁定与普通民事诉讼二审裁定并无差异,准用普通民事诉讼二审裁定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