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小额诉讼案件裁定再审用)
(××××)××民××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原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简称×××)与×××(简称×××)......(案由)纠纷一案,本院按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年××月××日作出(××××)×民××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再审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申请再审称,......(概括叙述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包括其主张的事实和提出的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称,......(概括叙述被申请人的意见。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的,写明“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围绕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阐明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此部分应针对案件具体情况,详略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 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2、如果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裁定再审的同时不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则上述裁定的主文中不表述第二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