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案由)一案,原告请求改变(撤销)本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写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后,因原告提供了......(写明担保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情况),本院于××××年××月××日依法作出(××××)××执×字第××号中止执行裁定。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具体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经审理查明,......(应包括前诉诉讼过程、原告未能参加前诉的原因、前诉的判决、裁定的主文,调解书中处理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的结果是否错误且损害原告的民事权益等)。
本院认为,......(阐明改变或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的理由或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变更××××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为×××;
二、撤销( ××××)×××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第×项,即×××。(无此项不写)
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第×项继续有效。
三、驳回×××的诉讼请求。(无此项不写)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年 月 日
(院印)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关于当事人的列法。应当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8条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确定判决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2、关于中止执行的情况。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9条的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判决书中应写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况。
3、关于裁判内容。改变、撤销原生效判决、调解书的,判决书的判项应当写明改变、撤销原生效判决中判项中哪一项,调解书中对民事权利义务处分的内容部分;改变、撤销原生效裁定的,应当写明改变、撤销原生效裁定的“裁定结果”。判决书中应当写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未改变、撤销的内容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