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驳回起诉用)
( ××××)×××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列明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概述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反诉称,......(如被告提出反诉,则在被告答辩部分后增列被告反诉部分,写法同原告诉称部分,但如果被告答辩和反诉部分内容不多,可合并为一部分。)
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辩称,......(概述原告针对被告的反诉提出的答辩内容)
第三人×××诉称,......(如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列明第三人针对原被告争议的标的物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与概述事实理由;如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为第三人×××述称)
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概述原被告针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进行的答辩主要内容)
本院查明:......(概述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叙述本案驳回起诉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无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19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8条第三款制定。
2、本样式适用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