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用)
(××××)××民特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申请人×××要求宣告×××(写明法院查实的下落不明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等)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写明申请人所述下落不明人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的内容)。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年××月××日在......(写明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或一年),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驳回申请的,此部分应写明公民下落不明得不到确认的事实及根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宣告失踪的,写:
“一、宣告×××失踪;
二、指定×××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第二、宣告死亡的,写:
“宣告×××死亡。”
第三、驳回申请的,写:
“驳回×××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作出判决时使用。
2、查明部分要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公民的关系。
3、判决宣告失踪的同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在判项中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