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督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经审查认为,......(写明申请不成立的理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支付令申请。
本案受理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 记 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供基层法院或海事法院对受理的债权人申请支付令案件,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驳回支付令申请时使用。
2、申请人、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基本情况应写明名称和住址,并应在其下另起一行增列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项,写明其姓名和职务;申请人、被申请人是公民的,其基本情况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申请人、被申请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在其后一行列写委托代理人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