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 ......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申请公示催告的条件。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因公示催告程序不存在二审,故写明该句。应否写明,需要研究)。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基层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时,驳回申请人申请时使用。
2.本裁定书不能上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该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独任审理的情况下)。如果组成合议庭审理,则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