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撤回申请或者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民催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人×××因......(写明票据名称及其被盗或遗失、灭失的情况),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年××月××日受理(适用于申请人在发催收公告前撤回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受理,于××××年××月××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日内申报权利(适用于申请人在发催收公告后撤回申请)。××××年××月××日,申请人×××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和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第一种情形:
准许撤回申请(适用于申请人在发催收公告前撤回申请)。
第二种情形: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申请人在发催收公告后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及公告费××(于申请人在发催收公告前撤回申请的,没有公告费承担问题)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公示催告程序不适用二审,此句应否写,需要研究)。
第一种写法(独任审理情况下):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因申请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准予撤回申请或者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用。
2.本裁定书不能上诉。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该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合议庭审理的情况下,则由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