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因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被申请人简称)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在此表述)。
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
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应予驳回的理由)。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当事人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表述为:)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表述为:)
×××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申请不属于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的,表述为:)
×××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原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则引用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予以驳回时使用。
2.如有多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提出申请理由各不相同,在本院认为部分应针对每个人的申请理由一一予以驳回。
3.原审其他当事人也提交意见的,可以在被申请人意见后予以表述,未提交意见的则不在裁定中表述。
4.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