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一审原告(或生效裁判中的其他称谓)×××,......(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本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写明中止审查的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查。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中止民事再审审查程序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了可以中止诉讼的情形。再审审查过程中如遇相关情形,可以视情况采取中止审查的方式。第一,再审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出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时,因为该方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其权利义务承继者自然会依照法律规定尽快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态度或者尽快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已促使诉讼顺利进行。中止诉讼原因消除后,可以恢复诉讼。但被申请人一方则不同,通常情况下,生效判决对其有利,且再审审查并不能阻却执行程序。该方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诉讼程序中止来达到拖延诉讼或者促使执行程序完结的目的。因此,再审审查过程中,一般不因被申请人的申请而中止审查。第二,如果本案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判决,那么一旦另一案已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则另一案存在被改判的可能,此时本案理应中止审查,等待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在尚未审结的另一案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本案裁判的情况下,亦应中止审查,等待另案审理结果。
3.本裁定书简洁写明导致审查中止的特定情形,无需涉及原生效裁判内容和申请再审理由等。
4.中止审查的裁定无需撤销。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应通知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从此时起,中止审查的裁定即自动失去效力。
5.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