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申字第××号
再审申请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一、二审诉讼地位)×××,......(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因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写明一审原告)与被申请人×××(以下简称×××,写明一审被告)......(案由)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原因,具有不能归责于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未能参加诉讼的事由等,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
×××(被申请人简称)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在此表述)。
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
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和理由进行分析评判,即针对再审申请人是否系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其未参加诉讼是否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申请再审时间是否符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六个月内以及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等阐明应予提审的理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裁定书样式供人民法院对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而申请再审,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时使用。
2.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在裁判文书上列为当事人,虽然形式上是案外人,但其与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诉讼标的,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主体,本应作为当事人参加到诉讼中来,其并非第三人,不能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在裁判未进入执行程序或者不需要强制执行时,也难以依据民诉法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因此,此类可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申请再审。
3.本样式不适用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条件的情况,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案外人应当按照第二百二十七条及解释的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4.原生效裁判没有实际执行内容的,如“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只写“本案由本院提审”,主文第二项不予表述。
5.若该案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以不中止执行的,提审裁定主文第二项表述为:
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
6.本裁定由合议庭署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