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暂缓执行决定书
(××××)××执××字第××号
××××人民法院:
你院正在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在执行中作出的(××××)××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写明依法应当不予执行的事实和理由。或写明: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裁定(或决定、通知)指令你院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第135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暂缓执行你院正在执行的......(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案号)一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期满后本院未通知继续暂缓执行的,你院即可恢复执行。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第1款的规定制定。供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在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时,同时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时用。
2、暂缓决定书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审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