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依法于××××年××月××日查封(扣押或冻结)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写明财产名称、数量、所在地及公示等内容),第三人(或被执行人)×××却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裁定如下:
第三人(或被执行人)×××应于裁定书生效之日起×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写明赔偿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裁定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使用。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协助执行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而根据该规定的第六条,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