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 民 法 院
执行决定书
(××××)××执×字第××号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向我院申请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准许或者驳回申请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条第××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或对其他错误的修改)(或驳回×××提出的申请)。
××××年××月××日
(院印)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制定,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对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纠正或者驳回申请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