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第三人×××系被执行人×××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 (写明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或变更)×××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时,而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裁定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