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 (写明第三人×××继承财产的情况,以及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在其继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变更遗产继受人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2、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不需要裁定变更主体。
3、变更后的被执行主体的责任范围与原被执行人相同,不仅包括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等实体义务,还包括诉讼义务如诉讼费用等。
4、在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并存的情况下,应先执行法定继承人继承的财产。
5、第三人是数人的,应在裁定书中分别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