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写明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对该其他组织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根据,以及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有关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追加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为被执行人时使用。
2、第三人是数人的,应在裁定书中分别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