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执×字第×× -××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因......(写明第三人×××因分立、合并、撤销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继受财产的情况,应当变更其为被执行人的事实和理由,以及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数额或行为义务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本裁定变更后的)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元(或履行行为义务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书记员×××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中,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分立或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时用。